钱建彬律师亲办案例
郭XX抢劫、诈骗案
来源:钱建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量:62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受被告人郭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钱建彬律师担任郭XX抢劫、诈骗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现结合庭审时的证据材料,和本案的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才能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就本案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在犯罪主体上:依刑法第17条规定,郭XX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一点没有问题;犯罪的主观方面:抢劫罪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被告人郭XX在主观方面是以骗取陈晓刚二万元钱为目的,而不是以抢劫陈晓刚二万元为目的,更不是以抢劫被害人徐青霞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郭XX是以欺骗的方法对陈晓刚实施诈骗,而不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陈晓刚的二万元钱。把答应帮陈晓刚用抢劫的方式侵犯受害人徐青霞作为一种欺骗陈晓刚信任的手段,而不是把抢劫被害人徐青霞的财物做为目的。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首先本案的被告人郭XX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者是陈晓刚,不是徐青霞。诈骗的行为只是侵犯了陈晓刚的财产所有权而没有侵犯陈晓刚的人身权。对受害人徐青霞既没有侵犯她的人身权利,也没有侵犯她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对受害人徐青霞有任何犯意。




被告人郭XX,在主观上只是为了诈骗陈晓刚的二万元钱,客观上为了骗取陈晓刚的信任而成功实施诈骗,把答应帮陈晓刚以抢劫的方式侵犯被害人徐青霞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在告诉被害人徐青霞真实目的后,要求被害人配合其一起将二万元骗到手,却由于被害人徐青霞的报案而没有得逞。被告人郭XX实施诈骗,侵犯的是陈晓刚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更没有把使用暴力侵犯受害人徐青霞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当做犯罪的目的。答应帮陈晓刚以抢劫的方式侵犯被害人徐青霞,只是是为了成功实施诈骗而使用的一种方式手段,而不是被告人郭XX的真正的犯罪意图。综上,被告人郭XX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没有异议。


郭XX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要求被害人徐青霞给予配合其实施诈骗,但由于被害人徐青霞的报案而没有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遂,依据第二款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能够认识的错误,并有悔罪的表现。并且本案的社会危害不大,毕竟被告人欺诈的相对人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三、本案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郭X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陈晓刚。并且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给陈晓刚打电话约定地点,当场指认嫌疑人陈晓刚使公安机关将陈晓刚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重大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变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1】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诈骗的目标是二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第三条的第一项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郭XX的立功表现为法定从宽情节。


综上: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很小,系诈骗未遂,认罪态度诚恳,又具有立功变现。依法应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郭XX犯有抢劫罪。被告人郭XX在诈骗罪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又具有立功变现,况且系初犯,诈骗未遂。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给予关注。


最终郭XX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内容由钱建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钱建彬律师咨询。
钱建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6好评数8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222号天龙大厦171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建彬
  • 执业律所:
    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0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222号天龙大厦1711